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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企业不得要求职工无偿补回因疫情防控损失的工作时间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 2021-01-05 二维码分享

  新华社沈阳1月3日电(记者汪伟、于也童)沈阳近日出台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提出企业不得以受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或停工停产等有关规定限制为由,要求劳动者补回等量工作时间而不视为加班。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加班和休息时间要求的前提下,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在年度内统筹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支付加班工资。

  沈阳还明确,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按照有关规定,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有1名职工在家看护。需要在家看护的未成年子女是指:疫情防控期间因中、小学或幼儿园停课需要在家看护的未成年子女。需要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的职工,要落实请假制度,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休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编辑:朱延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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